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民法典:
《民法典》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一方的婚前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以及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共同财产才能够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
认定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产生于结婚登记前的财产,夫妻之间没有特殊约定等情形下,可以认定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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