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给一方怎样做?
第十八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要确定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应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办。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存续期间所行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要确定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要经夫妻双方共同协商约定、签订协商协议书,协议书中所确定的财产即为一方所有的财产,所签订的协议书,从双方签字时生效,对生效的协议书,也可以进行公证;
对婚前财产,在关系明确的前提下,可申请经公证的财产亦是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如果认为协议或经公证的财产内容要改变,应重新签订协议书,重新进行公证或者律师见证,不经过法定程序,改变是无效的;
夫妻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的协议,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必须是书面的,口头约定无效。
如果夫妻间未对财产进行书面的约定或公证,财产归谁所有,应按《民法典》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的内容处理。
关于约定财产归属需注意的问题: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就是说法律允许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关系或某项财产收入做法定财产之外的约定,即将婚前或婚后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或所得约定为某一方所有。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对财产进行约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1)约定的时间。法律没有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约定。
(2)约定的范围。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作出约定,也可以对双方的婚前财产作出约定。但不得对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进行约定。
(3)约定的内容。双方既可以约定双方的财产归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既可以约定双方财产中的一部分为双方共同所有,一部分归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一方财产的一部分归另一方所有。
(4)约定的方式。夫妻财产约定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采用口头形式约定,双方均无争议的,应认定有效。
(5)约定的优先力。婚姻法第19条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这表明夫妻对财产的特别约定是具有优先力的。
(6)约定的约束力。
①对当事人的约束。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②对第三人的约束。当第三人知道约定的内容时,对第三人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