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证明怎么开?婚姻关系终止的形式有哪些?

2023-06-06 11:09:47
来源:法律包

婚姻关系证明怎么开?

以前婚姻关系证明是在婚姻登记处开的,但是2015年8月27日民政部已下发通知,规定除办理涉台和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所以现在开婚姻关系证明要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

须持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申请。

1、身份证以及居民户口本原件。

2、已婚的需要带上结婚证;离婚者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判决)书,丧偶者应提供公安机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丧偶证。

3、如果本人不能前往办理,需要他人代办的,代办人要携带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以及代办声明书,但不是所有地方都允许代办,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注意:委托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姓名,出生日期、居住地、现婚姻状况、出证事由、授权“受委托人填写声明书”,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落款:签名,签署日期。涉外委托时,委托书为外文书写的,应同时提供中文译件。

虽然现在婚姻关系证明是在派出所开的,但是也有个别地方还是在民政局,所以为了保险起见,小伙伴们可以先去派出所,如果能开出来就很好,不能的话再去民政局就可以了。

婚姻关系终止的形式有哪些?

1、夫妻一方死亡;

2、婚姻关系被宣告撤销;

3、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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