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南京市2013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相关问题的解读口径
(2013年3月31日)
一、问: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计算的参照标准是什么?
答: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采用当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幅,作为公布的房价控制目标的数值依据。考虑了物价因素,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家庭支付能力的实际情况和变化水平,它和房价存在较为直接的因果关系,能够直观反映广大购房者的购房能力。作为房价控制目标的参照数据,容易被社会各界理解和接受。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收入等以国家统计部门发布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二、问: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如何理解?
答:制定和公布南京市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号)精神的具体体现,符合国家要求,切合南京实际,可操作,易理解。下一步,我们将通过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坚决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加强市场监管等举措,确保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低于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幅。
三、问:南京市如何进一步完善现行住房限购措施?
答:我市属于已实施限购措施的省会城市,继续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符合国家2011年出台的限购政策,是贯彻落实“新国五条”的具体要求。我们将不折不扣地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住房限购的文件精神:一是坚决贯彻“新国五条”关于住房限购的主要精神,继续严格执行我市住房限购措施。二是市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把关,确保执行政策不走样,落实措施严格到位。三是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销售秩序。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做好对销售人员和购房群众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对于介绍和引导购房者规避限购政策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对于教唆、参与、协助购房人违反限购政策的,楼盘要暂停销售,企业要停业整顿,个人要坚决清退。同时,要加强房地产中介市场的专项治理,重点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规避限购措施,骗取购房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案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经纪执业证书;涉嫌犯罪的,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四是我们倡导理性的住房消费,正确解读限购政策,正面引导市场行为,共同维护稳定有序的房地产市场。
四、问:区划调整后,高淳、溧水如何执行限购?
答:我市的限购政策,严格执行国办发〔2011〕1号和苏政办发〔2011〕9号文件精神,具体执行标准和内容仍然严格按照宁政办发〔2011〕17号文件认真落实。考虑到高淳、溧水两个新区的机构人员、运作模式、政策体系等尚在调整之中,两个新区房产信息尚未整合到位,尚不具备执行限购的条件。目前,高淳、溧水的房地产市场运行基本平稳,市场管理基本规范。
五、问:严格控制新建商品住房价格上涨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答:严格控制商品住房价格上涨,确保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实现,采取的主要措施有:一是加大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房、拆迁安置房)、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2013年南京市区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400公顷,与2012年持平,满足合理的住房需求。二是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完善教育、交通、医疗等公建配套设施,确保迈皋桥、花岗、岱山、上坊四大片区保障房年底基本交付使用。抓好今年保障性住房新开工建设300万平方米、竣工500万平方米的任务;全面推进城中村、危旧房改造,全年完成190万平方米的城中村和65万平方米危旧房的改造任务,加大保障性限价商品房的有效供应;完善保障房分配管理制度,健全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机制,严格准入退出,同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确保公平分配;积极发挥保障性住房解决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有效平抑房价的重要作用。三是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和住房限购政策,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四是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和住房价格动态监测,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上市必须明码标价、“一套一标”,同时积极抓好住房价格申报工作,申领预售许可证必须申报价格,且开盘价格应与申报价格一致,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需要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五是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加强社会舆论的正面引导,有效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的发展。
六、问:对已提交预申请的二手房交易案件如何处理?
答:3月份,“新国五条”出台后,全市二手房交易案件激增,我市采取各种举措,加班加点、积极应对。目前已消化处理了总量的三分之一,剩余已开具预收据的二手房交易案件,我们将力争在4月底前办理完毕,请大家放心。感谢广大市民对我们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