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油标准 食用油检测标准 食用油的过氧化值标准是多少

2021-01-22 14:51:11
来源:佰佰安全网

食用油检测标准有哪些

近来,全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 2716-2018)颁布,新国标经历了10多年的大量基础性检验检测和评估过程,是目前食用油领域最重要的基础性标准。食用油食品安全的要求日趋严格,而对于检测技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佰佰安全网整理了相关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真菌霉素

真菌霉素是指真菌在生长繁殖过程中产生的次生有毒代谢产物,食用了含有真菌霉素的食物会导致中毒。食用油中的真菌霉素主要来源于油料作物生长过程中感染病原真菌,还有就是油脂在加工、储存、运输过程中感染真菌霉素。食用油中常见的真菌霉素为黄曲霉毒素、赭曲霉毒素A、呕吐毒素以及玉米赤霉烯酮。其中,黄曲霉毒素具有强烈毒性,是目前人类发现的最强致癌物质,油料作物储存不当霉变时易产生。国家对于食用油中的黄曲霉毒素含量有严格限制(GB 2761-2017)。

食用油标准包装有哪些要求

食用油标签

根据2012年4月20日起实施的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要求和相应食用油产品执行标准对标签标志的有关规定(以GB 1534—2003《花生油》中对标签的要求为例)来看食用油的标签:

1. 9项必须标示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包装的食用油时,大包装还应标示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

2.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字样,食品中的配料,应在配料表中表明;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标签中标明使用了的转基因的原料;营养标签;质量等级;应标示食用油的制作工艺,标示“压榨”或“浸出”字样,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国名。

食用油的营养标签

从2013年1月1日起,所有预包装食品必须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标示营养标签(标准中豁免标识的食品除外)。因此,食用油标签亦需标示营养标签,要求标示的内容如下:

1.营养标签应使用中文,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2.营养成分表应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表示,方框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表题为“营养成分表”。

3.营养成分表中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如饱和脂肪酸、不饱和脂肪酸、维生素A等),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

4.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符合GB28050—2011中的含量和限制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如富含维生素C,高铁、不含胆固醇)。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满足GB28050—2011规定的要求和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比较声称(如增加了维生素C30%,添加了锌28%,减少能量30%)。当某营养成分同时符合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时,可以同时食用两种声称方式,或仅适用含量声称。

5.当某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符合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的要求和条件时,可使用营养标签国家标准中要求的相应的一条或多条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不应对功能声称用语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添加和合并。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部分如下:过多摄入饱和脂肪酸可使胆固醇增高,摄入量应少于每日总能量的10%;维生素A有助于维持皮肤和黏膜健康;维生素C可以促进铁的吸收;锌有助于改善食欲。

食用油的过氧化值标准是多少

过氧化值主要反映油脂是否氧化变质。随着油脂氧化,过氧化值会逐步升高,虽一般不会对人体的健康产生损害,但严重时会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用油已经变质,或者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油脂酸败;也可能是原料中的脂肪已经氧化,原料储存不当,未采取有效的抗氧化措施,使得终产品油脂氧化。此外,植物油精炼不到位也可能造成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的过氧化值不合格。

一、食用植物油

过氧化值(meq/kg):花生油、葵花油、米糠油≤20;菜籽油、大豆油、胡麻油、玉米胚芽油、棉籽油、茶油、麻油≤12

二、色拉油

过氧化值(meq/kg):≤10

精炼食用植物油

过氧化值(meq/kg):≤10

转基因食用油标准

一、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当按照规定在标签、说明书上显著标示。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

二、食用植物油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标注。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内容负责。

三、食用植物油的名称应当反映食用植物油的真实属性。单一品种食用植物油应当使用该种食用植物油的规范名称,不得掺有其他品种油脂。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食用植物油调配制成的食用油脂,产品名称应当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 2716—2018)的规定,标注为“食用植物调和油”,并在标签上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四、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如实记录采购、使用的植物油料(包括植物原油)的品种和数量,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五、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关键词: 食用油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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