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住建局和市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严格落实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和明码标价审核监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必须向市发改委申报商品房销售价格,已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执行“一房一价”,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通知》要求,在市城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以及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必须向市发展和改革委(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商品房销售价格,其标价方式、标价内容必须经市发展和改革委(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持市发展和改革委(价格主管部门)的审核回执,到市住建部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并进行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针对楼市价格,《通知》明确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一房一价”,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凡违规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