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合同纠纷与医疗损害纠纷赔偿比较:
一、承担责任的前提不同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以当事人间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即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并因该合同产生了权利义务。医患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当患者到医疗机构经挂号,双方以行为这种真实意思表示,建立并形成了一种事实上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民法典》第510条)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并非依据当事人间建立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而是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其行为构成侵权,即以侵权行为的发生作为依据。(《民法典》122条、1165条、1218条等规定。)
二、侵犯的权利不同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是侵犯债权产生的民事责任,侵犯的是相对权。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侵犯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产生的民事责任,侵犯的是绝对权。
三、依据的事实基础不同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不需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只要医疗机构有违约行为就应承担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则一般要有损害事实存在,才承担责任。
四、归责原则不同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违约就应当承担责任。但应当注意,因医疗服务合同产生的是一种手段债务,并非结果债务,故而患者并不能依据合同而要求医疗机构履行合同必须将其治愈,而是要求依合同义务审查医疗机构是否履行治疗义务和是否恰当地进行治疗。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般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三种法定情形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民法典》1222条)
五、诉讼管辖不同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约定管辖,约定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主要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也有可能发生如上门提供医疗服务的情况,从而使上门服务的合同履行地法院也具有管辖权。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则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责任范围在于赔偿财产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不仅可以是财产责任,也可以是非财产责任,包括因人身损害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七、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承担方式是实际履行、违约金责任、财产损失赔偿等责任。
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在于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虽然均为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但对医疗损害责任中医疗机构的担责方式,仅在侵犯患者隐私权时为“承担侵权责任”,赔礼道歉一般通过要求侵权人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予以救济。
八、责任连带性上的不同
患者因为治疗疾病而到不同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其依据医疗服务合同向不同的医疗机构主张权利,各医疗机构依各自与患者建立的医疗关系而分别承担责任。
患者如依医疗侵权主张权利,则各医疗机构可能因自身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也可能因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医疗合同纠纷赔偿标准是什么?
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 预期医疗费用。
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5、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6、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7、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8、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9、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10、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11、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
12、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