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案例怎么写?
【基本案情】2020年8月原告李某经朋友介绍,到被告沈某承包的工地干外墙石材干挂的活。后经原告李某与被告沈某协商,被告沈某让原告李某代工,日工资500元。同时,被告沈某让原告从老家叫了约十儿个人一起来工地干活,并约定其他人的日工资450元。协商好后,原告李某就代领十几个老乡到工地兢兢业业的干活。完工后,2021年7月经原告李某与被告沈某结算,扣除被告沈某已经支付的劳务费外,尚拖欠原告及老乡的劳务费合计12万余元,其中原告李某的劳务费为4万元。当日,被告沈某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并承诺2021年8月9日前支付。期限届满后,被告沈某并未兑现承诺。后经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调解,被告沈某已经支付其他工人的工资,但对下欠原告李某的4万元劳务费竟无故拒付。经原告李某了解,案涉项目是第二被告某装潢公司承包,第二被告将该工程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第一被告沈某。
【审理结果】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为被告沈某提供劳务,被告沈某未按约定向原告李某支付全部劳务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审理中,原告要求被告某装潢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被告某装潢公司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被告沈某,被告沈某拖欠原告李某的劳务费,被告某装潢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沈某支付原告李某劳务费4万元;被告某装璜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有哪些?
第一条:劳务合同的性质
(一)根据劳务合同,允诺提供劳务的人负有提供约定劳务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负有给付约定报酬的义务。
(二)劳务合同的标的可以是任何形式的劳务。
1、禁止歧视
(1)雇主于达成协议或者采取措施时,特别是在建立劳动关系、提职、发布指令、或者发出解约通知时,不得因雇员的性别而歧视雇员。但当协议或者措施的标的是雇员所从事的职业种类,而且这一职业要求一定的性别作为其不可放弃的条件时,允许因性别不同而区别对待。发生争议时,如果雇员以事实证明其因性别而受到歧视是可信的,则雇主承担举证责任,用与性别无关的客观理由来证明区别对待是正当的,或者性别是从事该项职业的必须的条件。
(2)在建立劳动关系时,雇主违反本条第一款的禁止歧视规定时,受到歧视的求职者可以要求以金钱作为适当赔偿,月工资的标准是,在假定求职者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雇主当月允诺支付给求职者在正常工作时间条件下的金钱和实物工资。
(3)、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如果雇主违反本条第一款的禁止歧视规定的理由不成立,则无权要求建立劳动关系。
(4)、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请求权必须自收到拒绝通知后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主张。
(5)、如果不存在升职请求权,则本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的规定相应适用于升职。
2、工作职位招标
雇主既不得以公开方式,也不得在企业内部将某个工作职位只对男性或只对女性进行招聘,除非具备第一a条第一款第二句的情形。
第二条:报酬
(一)如果根据情况,不受报酬不提供劳务时,视为默认约定报酬。
(二)未规定报酬额的,有公定价格时,按公定价格支付报酬,无公定价格时,应认为约定按习惯支付报酬。
(三)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不得因雇员的性别而就相同的或者价值相同的工作议定低于另一性别的雇员的报酬。由于雇员的性别而适用特别保护条款不能构成约定较低报酬的理由。第一条第一款第三句的规定相应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