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108条规定是什么?诉前财产保全担保风险是什么?

2023-05-24 14:58:16
来源:律速网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108条规定是什么?

内容是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风险是什么?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设定财产保全制度,其初衷是为了充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效法律文书能够执行,防止被告一方在诉讼过程中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但是,由于保全申请往往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要求,通常非常紧迫,而为了确保保全效果,一般不能事先通知被告听取其意见,会将被告的财产冻结等。

而一切诉讼皆有风险,无论原告在起诉时认为自己的诉讼请求如何合理合法,理论上其均存在败诉可能。

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两种,他们的适用条件如下:

(一)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只得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提起诉前财产保全;

2、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

3、将来提起的诉讼必须是给付之诉;

4、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

(二)诉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

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108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108条 民事诉讼法108条内容是什么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风险是什么

[责任编辑:]

为您推荐

时评

内容举报联系邮箱:58 55 97 3 @qq.com

沪ICP备2022005074号-27 营业执照公示信息

Copyright © 2010-2020  看点时报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使用,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