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价签有两个价格是否受处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二、
价签与实际价格不同,商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并且有欺诈行为。应当赔偿商品价款费用的一倍。
消费者权益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三、商品价格标签有哪些
商品价格标签上三种不同的颜色分别表示该商品的定价形式。上海市物价部门规定:
(一)蓝色(绿色)标价签,表示“明码实价”,也即“一口价”,营业员和消费者都不能再进行削价或讨价还价。
(二)黄色标价签:表示“明码削价”,价签上须注明正当的“削价原因”以及“原价”与“现价”,按规定买卖双方对“现价”不能再削价或讨价还价。
(三)红色标价签,表示“明码议价”,消费者对价签上的“参考价”可以与商家讨价还价,直至买卖双方满意后即可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