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3年与20年的区别在哪?
1、适用范围不同,诉讼时效3年是发生在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与义务人适用;而20年是从权利发生损害后就开始适用;
2、意义不同,诉讼时效3年指的是普通的诉讼时效,而20年是法律规定最长权利保护期间,超过二十年其权利不受保护。
民事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区别是什么?
(1)发生的时间不同。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
(2)法定事由不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如起诉、请求;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债务人失踪等。
(3)法律后果不同。时效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从法定事由发生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实际是前后两个时效;时效中止是将中止的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在司法实践中,合法权益受损超过20年才知道的这种情况也比较少,但确实有一部分人在知道本人合法权益受伤以后的三年内没有积极处理,如果法定诉讼时效内没有任何维权的举措,诉讼时效届满后实体权利虽然不会消失,但对方是有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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