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方式有哪些?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涉外民事诉讼期间的特点是什么?
同国内的民事诉讼相比,涉外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一)涉外民事诉讼涉及国家主权问题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因其主体、客体或内容具有涉外性,就可能与多个国家存在联系,由此就产生了管辖权问题、法律适用问题、法院判决如何得到外国承认和执行问题等,在处理这些问题时既要维护我国主权,同时也要在对等的情况下尊重别国主权。而国内民事诉讼不存在这些问题。
(二)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有些诉讼行为需要外国司法部门协助 司法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一国法院只能在其领域内实施诉讼行为,不能到别国领域内实施诉讼行为。但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某些诉讼行为又必须到别国去实行和完成,这就需要各国在相互尊重对方国家主权的前提下,进行司法协助。
(三)涉外民事诉讼在适用实体法时有特殊性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需要根据我国的冲突规范来选择适用。而国内民事诉讼中,只根据国内法来裁判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四)涉外民事诉讼在适用程序法时,有时也需要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我国为了开展与别国的司法合作,陆续与一些国家缔结了司.法协助协定,也参加了一些国际条约,当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与这些协定或条约有不同规定的,应当以国际协定或条约为优先,但我国声明保留的除外。而国内的民事诉讼完全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进行。 涉及知识点: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