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55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第55条规定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义务,具体内容如下:
一、出庭义务
当事人在诉讼中有出庭的义务,必须按照法庭的要求出庭,否则将被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
二、提供证据义务
当事人应当自行提供证据,不能要求法院代为收集证据。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相关证据,但需要承担相应的费用。
三、提供财产清单义务
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财产清单,包括自己的财产和负债情况,以及涉案财产的价值等信息。
四、履行判决义务
当事人应当履行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调解协议,如有不服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五、保密义务
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保密信息,不得泄露。
六、诚信义务
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虚假陈述事实、隐瞒真相,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七、其他义务
当事人在诉讼中还有其他的义务,如协助法院进行调解、提供相关证据等。
民事诉讼代理权限有哪几种?
(1)一般授权有调查收集、提供证据、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等;
(2)特别授权有代理当事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