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怎么写诉状?
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或者需要确权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的案例分析包括哪些方面?
(一)步骤一:锁定诉讼标的(√)
应当说,诉讼标的锁定在民事诉讼案例分析中最为重要,但也常常是最为明确的一环。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同学在锁定诉讼标的时绕过我国诉讼标的识别标准的规范讨论,而是直接借助诉讼标的识别标准的理论学说,如新实体法说、诉讼法二分肢说和相对论,对案件的诉讼标的进行归纳。这种做法隐含着脱离我国法律规范和本土实践的隐忧,特别值得警惕。如果法学生不认真对待我国诉讼标的识别标准的规范、实践与理论,将始终无法摆脱理论空谈者的窠臼,无法炼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人。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法学生不需要关注理论最新发展,只不过在诉讼标的锁定过程中不能越过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理论学说。关于理论学说,或可作为步骤六“衍生问题和扩展问题”加以展开。不仅如此,在根据我国语境下的旧实体法说锁定诉讼标的过程中,其实还存在当事人诉讼标的的解释和释明问题。当事人并非法律专家,且我国并不强制要求律师代理,这就使当事人提出的诉讼标的可能在法律人看来并不清晰与明确,有必要做进一步解释和释明。
(二)步骤二:确定构成要件要素(√)
在确定“请求权基础”之后,我们需要进一步确定的是,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要素有哪些?相比于锁定诉讼标的,确定某诉讼标的所依据的法律根据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更考验法律解释功夫的关键步骤。要确定某诉讼标的所依据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就要求请求权基础的表述极尽准确清晰之能事。我国民事裁判文书在这方面依旧存在进一步改进的空间。虽然“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的做法已经一去不复返,但对所有可能涉及的法律条文进行全列举的做法其实依旧是“相关法律规定”的变种。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具体案件中存在反对规范要件事实,还需要结合“请求→抗辩→再抗辩→再再抗辩”结构对攻击和防御方法加以整理归类。值得特别强调的是,作为步骤二的确定构成要件要素,并不局限在基础规范,而是囊括了本案要件事实主张所涉及的所有基础规范和反对规范。
(三)步骤三:识别特殊的起诉条件(√)
在确定构成要件要素的同时,还需区分哪些内容属于起诉条件,而哪些内容属于构成要件,尤其是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上述区分最为直接的原因是审查阶段和裁判方式的不同:起诉条件的处理使用裁定(《民诉法解释》第305条),而构成要件的处理使用判决(《民诉法解释》第312条)。
(四)步骤四:事实主张与证据证明(√)
在锁定诉讼标的,对诉讼标的直接指向的基础规范及其相关联的反对规范之构成要件进行解释和确定,并将特殊起诉条件明确排除在构成要件范畴外以后,民事诉讼案例分析来到了事实与证据证明阶段,其目标是使法官获得对事实的认定。在步骤四中,需要区分具体举证责任与客观证明责任。在证明过程中,随着法官临时心证的变化,证明的必要性会在原被告之间来回移动。尽管如此,客观证明责任却是抽象和静态的,并不因为具体案件中当事人强弱力量对比和证明的进程而发生任何变化。是故,可能在事实主张与证据证明部分发挥作用的是具体举证责任,而非客观证明责任。而在穷尽所有证明手段后,案件事实依旧处于真伪不明时,证明责任判决才满足了作用的前提。
(五)步骤五:证明责任(√)
当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不得据此拒绝裁判,而是必须根据结果意义上证明责任的分配,来判定原告胜诉抑或被告胜诉。判断标准与步骤二所进行的基础规范与反对规范的构成要件分析一脉相承。正如《民诉法解释》第90条第1款所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作为有别于确定构成要件要素(第二步)的独立步骤,其能帮助法学生理解证明责任的本质,夯实证明责任从主观到客观的转型。
(六)步骤六:衍生问题(√)
作为案例分析,进行上述五个步骤已经基本能够圆满解决问题。虽然我国诉讼标的识别标准是否可能采取诉讼法二分肢说或相对论等问题的讨论十分重要且有意义,但却已经超出了民事诉讼案例分析的框架。不过,衍生问题或可在案例分析的最后一步进行有针对性和适当篇幅的讨论,以展现法学生的理论功底和学术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