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帅(化名)于2019年7月2日入职某公司任职网络平台运营,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张帅的月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22000元+3000元住房补助,每月月初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上个月的工资。
此外,《劳动合同书》第18项载明:“乙方(张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不向乙方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规章制度的……第21项规定: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自觉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2020年3月29日,公司网络平台APP截图显示,张帅上传了“你他妈的有病加变态”“没有暴力解决不了的问题”等内容。鉴于此,公司于同年4月2日与张帅就降薪调岗及年终奖等问题进行沟通,双方产生争议。
张帅认为,公司系利用降薪调岗的形式,变相逼迫其辞职。因多次沟通未果,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发布处罚通告,对张帅处以5000元罚款,并自即日起将张帅辞退。
张帅不服公司决定,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被拖欠的2020年3月份工资2500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0元。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张帅2020年3月份工资5000元整。
张帅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其2020年4月份工资200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职工进行管理,但公司并没有形成内部规范的规章制度。该公司辩称,由于其系初创公司,相应规范并不完备。对于违反公司纪律的标准及相应的处理后果也不完善。对于是否有包括微信、聊天记录在内的证据,经法庭释明该公司并未提交,故公司扣发张帅2020年3月工资5000元作为罚款并无依据,应予退还。因公司已于诉前将该款返还,法院不持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运营的平台系面向不特定公众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刊载的相关内容一定程度上涉及公共利益,其应维护网络空间的公序良俗。张帅作为该平台短视频内容运营负责人,在法律上亦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以维护社会公德、净化网络环境为内容审核把关的工作标准。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张帅于2020年3月29日上传至该公共网络的内容存在低俗、不健康内容,不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的一般评价标准,亦违反相关部门对于网络平台内容的监管要求,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公司据此解除与张帅的劳动合同于法有据。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返还张帅2020年3月工资5000元(已履行完毕),驳回张帅其他诉讼请求。张帅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近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的基本宗旨。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遵纪守法,遵守社会文明与道德,不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更是劳动者应当具备的基本职业操守与行为准则。
此外,《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系面向不特定公众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有义务依法维护网络空间的公序良俗。张帅作为该平台短视频内容运营负责人,其上传至该公共网络的内容存在低俗、不健康内容,明显不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的一般评价标准,亦违反相关部门对于网络平台内容的监管要求,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公司据此解除其劳动合同于法有据,而其错误地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当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