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儿子房产份额却被打伤赶出门 母亲能否撤销赠与

2021-08-27 15:59:14
来源:周到上海

母亲将其名下房屋份额赠与儿子,儿子因治疗癌症欲出售房屋遭拒,后儿子将母亲打伤并赶出受赠房屋,母亲只得起诉撤销赠与。

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赠与合同纠纷,依法撤销了老人对儿子的房屋份额及钱款赠与,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赠与儿子房产份额却被打伤赶出门

年届八旬的王女士与已故丈夫育有两子一女。2014年,因老房子动迁,王女士和儿子张某获得了嘉定区某处88平方米的两室一厅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张某占该房屋90%份额,王女士占该房屋10%份额。

自此,王女士便与儿子张某及儿媳在该房屋中一起生活,王女士独自住一个房间。张某照顾母亲的生活起居、负责带母亲就医,王女士也从每月的养老金中拿出一部分钱给张某贴补家用。

2017年,王女士觉得与儿子张某生活得较为开心、和睦,也满意儿子一家的表现,遂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将上述房屋中的10%份额赠与张某,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后王女士又将其处的存款25万余元赠与张某,要求张某赡养自己至百年。

2018年 ,张某经检查确诊患有癌症,为治病支出了大量的医疗费用。

2021年初 ,张某欲将上述房屋出售,以大置小,剩余钱款用于治病,王女士未同意。

同年4月 ,张某带人至家中看房,遭到母亲拒绝,张某不满母亲的阻挠用拳头击打了母亲头部。同月,张某因未能自母亲的养老金卡中取出钱,殴打母亲,致王女士头部多处软组织损伤,后张某又将母亲王某的衣服、铺盖等用品全部扔出家中。

后经其他子女、居委、民警多次调解,王女士暂时住回了上述房屋,但双方的矛盾并未平息。王女士无奈只得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张某房屋份额及存款25万余元的赠与。

法院认定房屋份额及存款赠与应予撤销

承办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尊老爱幼、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张某都不应打伤自己母亲,更不应该将八旬老母赶出家门。王女士虽然已将房屋份额及存款赠与张某,但张某的上述行为显然严重侵害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属于赠与的法定撤销情形,故王女士对张某的房屋份额及存款赠与应予撤销。

承办法官对张某的不当行为进行了批评指正,并自亲情、以往的和睦生活角度对双方进行了劝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张某返还母亲王某10%的房屋份额和存款18万元。

至此,双方的矛盾得到化解,王女士以后的居住和生活也有了保障。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八条、第六百六十三条及第六百六十五条的规定:

•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 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不再将财产交付受赠人,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

• 赠与财产转移给受赠人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权,但由于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赠与人系该合同的受益人,为了规制受赠人出现“忘恩负义”的行为,基于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法律还规定了在以下条件下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并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需注意的是,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具有时间限制,赠与人应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法定撤销权丧失。

本案中张某打伤母亲王女士并将王女士赶出家门,属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情形,故王女士可行使法定撤销权,并要求张某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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