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建局官网信息显示,日前,《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印发,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及共同居住人可以将户籍迁入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除,或共有产权住房发生产权转移的,应当同时履行将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内的户籍迁出的义务。无处落户的,迁至区政府公共集体户口。与此同时,广州市住建局在官网对上述通知进行了解读。办法重申,不能在商品房与公租房和共有产权住房间设立物理隔离区。若公租房的物业服务不满意度达25%,可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