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了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全国首位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人”产生。呼某于2014年至2016年间在深圳某商场内经营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后因商场倒闭,培训机构也不得不关闭,呼某至今仍负债140余万元。通报显示,呼某目前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无固定工作,名下存款少于1000元,且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11月8日起,呼某将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呼某进入免责考察期后,是否还需要偿还债务?如果3年考察期结束时债务依旧未还清,这笔债会怎么处理?债务人申请破产后,债权人的利益如何保障?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会成为“老赖”的温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