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刑事处罚会留有案底吗?
免于刑事处罚,是法院已经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但是根据《刑法》规定,不对其进行刑事处罚的一种方式。已经构成犯罪,当然会有案底。
根据《刑法》等的相关规定,免予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而判决免予刑罚的一种处罚。
是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构成犯罪为前提,以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为概括性条件的随法选择。即法律规定应当免除刑罚的,必须判决免除刑罚。
如《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予刑事处罚;法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的则可视案情具体情况选择决定是否免予刑事处罚。
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指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等等。追诉时效具有法定约束力,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一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加之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按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