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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的公司分红机制,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公司法》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号)、
《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监会公告【2022】3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
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订了《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以
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的利润分配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
规划、股东分红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盈利情
况和现金流量状况、经营发展规划及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情况等因素,建立对投
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系在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下,
本着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
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同时充分考虑、听取并采纳了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诉求。
三、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据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
需求,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后,制定该时段
的股东回报规划,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
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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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及比例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
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现金分
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
会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
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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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
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
配预案。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
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
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
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
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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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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