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特别收益金是什么?
石油特别收益金是指在国内原油销售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时,国家按一定比例从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所获得的超额收入中征收的特别收入。从2006年3月26日起,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以及在上述领域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开采并销售原油的其他企业,均应按规定对因原油价格超过40美元/桶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的方式,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按月计算、按季缴纳,征收比率为20%至40%。特别收益金国际惯例被称为“暴利税”。
自2011年11月1日起,国内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将从40美元/桶上调至55美元/桶,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缴纳。
2014年12月25日,经批准,财政部发表《关于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财税〔2014〕115号),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将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至65美元/桶。起征点提高后,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仍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
石油特别收益金为何起征点那么高?
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征收是协调石油行业内部上下游利益、推动成品油价格机制改革的一块重要阶石。
石油特别收益金的作用是调节上下游部门之间的利益。因为,垄断企业掌握着国家的资源,利用其垄断地位获取高收益。但下游炼油企业面临巨大的成本压力,消费者承担着很重的成本。
通过对上游征收特别收益金对下游行业和弱势群体进行补贴是必然。特别收益金主要是针对生产原油的企业,因为涨价因素带来的那一部分收益,应该通过特别收益金收到国家去,把这部分利润调节给下游行业,利益会均衡一些。
通过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利润来源能详细、明确地分辨,使得政府与企业的权利与责任的界定和分配进一步明晰化,朝着更好、更明确的考核方向又向前迈进了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