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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如果食品过期了,商家竟还把它放在货架上,消费者不慎买到后可以索赔吗?近日,邓州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消费者因购买到过期食品而向超市索赔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小马到邓州市某超市购买了一瓶单价8.8元的某牌老米酒,到家后发现该米酒已超过保质期,遂找到超市要求赔偿损失。超市表示,“退货可以,赔偿没有”。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多次沟通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小马认为,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1000元。
审理过程
邓州市人民法院夏集法庭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与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及时了解案情。超市在审理中多次辩解,小马购买的米酒超过保质期属实,但不是故意所为,是整理下架过期货品的过程遗漏了该瓶米酒,而该瓶米酒刚好被小马买走。考虑到该案标的额不大、事实也比较清楚,且双方都有调解意愿,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减轻双方诉累,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承办法官采取“背靠背”调解法,积极做双方的思想工作,经过多次耐心劝导,释法明理,小马和超市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超市赔偿小马损失500元,纠纷得到化解。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小马作为消费者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理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应当认识到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切实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起责任。本案中,超市在工作上显然存在疏漏,管理不到位,应当为其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承担责任。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注意食品的生产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购买时也要养成向商家索要发票和小票的习惯,以免证据不足影响后期维权。(供稿:刘洋卓 朱小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