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了婚礼却未办理结婚证,同居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闹“分手”,共同生育的子女该由谁来抚养?近日,邓州法院构林法庭调解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成功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小丽(女)与被告小哲(男)经人介绍相识。2019年4月,双方按照农俗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生育女儿玲玲。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等多种因素多次闹“分手”。2024年年初,原被告再次发生矛盾,彻底结束同居关系。玲玲大部分时间跟随原告及原告的父母生活、成长。
现玲玲即将步入小学,但户口却一直在小哲家,为彻底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小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
耐心调解
构林法庭受理案件后,积极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过程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均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态度坚决,互不相让。一旦处理不当,容易再次点燃双方的情绪“导火索”,激化矛盾。
承办法官韩吉湘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通知原、被告双方到庭后采取“背靠背调解”的方法,分别对双方进行普法与心理疏导,耐心倾听当事人的想法和意见,为双方积攒已久的情绪寻找合适的宣泄口,并借助双方的亲人积极为化解矛盾搭建桥梁。同时,从相关法律规定入手,引导双方本着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耐心劝导其放下偏见,换位思考,积极承担为人父母的责任和义务,慎重为孩子确定最为合适的成长环境。最终,双方经反复商讨之后,达成一致协议,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定期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
以案释法
“分手”虽然意味着男女双方感情的结束,但是两人生育的孩子与父母之间的亲情纽带不会结束。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系同居关系,但所生育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男女双方应该正确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孩子并非感情的附属品,不管父母关系如何,其父母都要承担保障孩子健康成长的责任。
(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供稿:张颖 朱小旭)
关键词: 邓州法院子女抚养起纠纷 法官耐心来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