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人的权利有哪些?质押权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2023-05-06 09:30:44
来源:税法网

一、质押权转让是什么意思

质押权转让的意思是: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的规定。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此外,法律规定当中还有一种责任转质的情形,虽然同为转质,但是不同的是前者在转让质物的时候已经取得出质人的同意,后者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

二、质押权人的权利

质权人的权利包括以下内容:

1.质权人可以占有、留置质押物。

2.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3.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

4.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质押权的设立条件

质押权的设立条件如下:

1.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2.属于法律规定可以设定质押权的动产或者权利;

3.以动产出质的,应交付质押物;

4.以权力出质的,应办理质押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关键词: 质押权人的权利 质押权的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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