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管辖权如何划分?
一、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属地管辖原则是什么?
1、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经营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一般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对于一特殊的情形,如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等情形的,由原告地法院进行管辖。
3、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4、如果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具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案件的法院管辖,如果管辖权不明确的,可以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5、对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等适用的是专属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