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若干证据规定是什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上诉状交给一审法官吗?
上诉状不是必须交给一审法官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以递交上诉状上诉,上诉状一般应向一审法院递交,但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递交,如果当事人将上诉状交给二审法院的,二审法院仍然会将上诉状移交原一审法院,并由一审法院负责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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