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二批“净餐馆”“管集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以下为部分)。
截至8月4日,“净餐馆”方面,全省共责令整改餐饮服务单位32062户,停业整顿2169户,关停取缔2987户,立案查处1253件。“管集市”方面,全省共淘汰取缔农贸市场59个;责令整改农贸市场642次,责令整改场内经营户16804户;停业整改农贸市场21个,停业整改场内经营户301户;处罚市场开办方和场内经营者案件433件。
罚款100000元
昆明市官渡区宏仁农贸市场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案
案情:当事人于2021年3月18日与朱某某签订铺面租赁协议,允许其在市场内2栋11号的昆明市官渡区朱某某副食经营部经营“菌汤包”预包装食品,并于4月12日开始经营。于2020年12月6日与王某签订铺面租赁协议,允许其在5栋2号的官渡区省华烤鸭店经营烤鸭,并于2021年3月11日开始经营。至2021年4月22日被官渡区市场监管局查获时止,上述两户经营户均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查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官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000元
昆明市官渡区中营农贸市场未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案
案情:2021年4月1日,官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中营农贸市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中营农贸市场商品分类混乱,未分区域经营管理,悬挂的标示牌与实际不符,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整改、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2021年4月15日再次到中营农贸市场检查时,该情况仍未整改。
查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官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5000元
昆明市晋宁昆阳东门农贸市场未履行市场开办者管理义务案
案情:2021年3月25日,晋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晋宁昆阳东门农贸市场进行农贸市场环境卫生全提升行动和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要求履行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身份信息资料、购货凭证、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等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该履行的管理义务的问题,执法人员对市场开办主体进行了约谈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1年4月1日前改正上述行为。2021年4月7日和8日复查时,发现上述问题仍未整改。
查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相关规定,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3000元
昆明市盘龙区茨坝农贸市场环境卫生脏乱差案
案情:2021年3月26日,盘龙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管集市”专项行动要求,对茨坝农贸市场进行例行检查。检查中,针对市场内设施老旧,环境卫生脏、乱、差等问题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茨坝农贸市场于2021年4月1日前整改完毕。4月1日复查时上述问题仍未整改。
查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盘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5000元
昆明市盘龙区万发生鲜农贸市场占道经营管理不严案
案情:2021年3月29日,盘龙区市场监管局联盟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万发生鲜农贸市场存在的市场准入把关不严、临时占道经营现象明显、三防设施不启用和未修复、商品分类分区管控不得力、经营信用信息未公示的情况,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4月3日前完成整改。4月8日复查时上述问题仍未整改。
查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盘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0000元
昆明市五华区红菱路麻园七社蔡家村农贸市场未履行市场开办者管理义务案
案情:2021年3月25日,五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市场垃圾清运不及时、超摊漫摊、货架摆放凌乱,且无法提供市场经营和环境卫生保障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市场制度、交易纠纷调解制度、先行赔偿制度。同日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2021年3月28日前整改。2021年3月29日复查时上述问题仍未整改。
查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五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50000元
文山市文新农贸市场未严格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案
案情:2021年3月3日,文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文新农贸市场生鲜猪肉销售区进行检查,发现生鲜猪肉区269、270号摊位上销售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生鲜猪肉。
查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文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