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再婚后对女儿关注越来越少 母亲能否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2021-09-01 15:33:46
来源:周到上海

如果说离了婚的夫妻相忘于江湖,那么曾经共同养育的子女或许是他们最后的不舍与羁绊,当法院依法将子女判归一方抚养后,另一方还能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吗?

事实上,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了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变更。日前,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

母亲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原告张某与被告许某于2010年7月26日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小红(化名)由被告即父亲抚养,原告有探视权。

离婚后,父亲以不便打扰女儿为由阻止原告探望女儿。之后被告再婚,又生育二子女。

2021年以来,原告辗转打听到女儿的联系方式及当前状况,才知晓女儿迫于生计已不再读书。被告再婚后对女儿的关注越来越少,被告母亲更是对女儿恶语相向。由于被告的经济收入少、子女多支出大,严重影响了女儿的身心健康。

近期,小红还与被告和家人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小红多处受伤。原告为了小红的健康成长,无奈诉至上海奉贤法院,要求将女儿的抚养权变更至母亲名下。

法律规定,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当子女年满八周岁时,应考察子女个人意愿以及主张方的抚养能力。

在法官与小红的谈话中,小红明确表态愿意跟随母亲生活。另据小红自述以及原告向上海奉贤法院提交的收入方面的证据,可证明原告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以及居住条件,具有抚养能力。故对于原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请,上海奉贤法院予以支持,判令女儿小红今后跟随母亲生活。

法官说法:应尊重子女真实意愿

夫妻离婚后,受伤害最大的是孩子。成年人的选择,不应让孩子来买单。从法律层面讲,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双方依旧负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而孩子由谁抚养,其出发点应该从子女身心健康出发,全面考虑孩子的成长教育、生活环境、内心情感、父母经济状况等多种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对于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法院在审理时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考虑:一是是否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二是抚养人是否具备抚养能力和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具体来说,法院判断是否变更抚养关系时主要参考以下因素: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是否因疾病或伤残丧失抚养能力;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是否不尽抚养义务,有无虐待子女的情况,是否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八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意愿,以及另一方有无抚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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